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申请通知(第二次机会通知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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各方必须遵守相关法案,裁决者将严格遵守立法要求,因此,在整个过程中正确处理是成功裁决付款纠纷的关键因素。

因此,Able Adjudication 为业内人士制作了一系列“核对清单”,通过一些简单的基本问题,帮助他们快速评估自身是否走在正确的道路上。当然,并非所有情况都简单易懂,但这些清单或许能有所帮助。

如果您不确定自己的情况

并希望充分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,建议您查阅该法案或寻求法律建议。

  1. QLD 裁决清单({Word}或{PDF}格式)
  2. 新南威尔士州裁决清单({Word}或{PDF}格式)
  3. ACT 评判清单({Word}或{PDF}格式)

在大多数州,如果被告未能提供付款计划,并且未能在到 海外数据 期日之前支付全部或部分索赔金额,则索赔人可以根据付款索赔提出付款担保裁决申请。

然而在这样做之前

申请人必须向被申请人发出通知,给予被申请人第二次提供 手机的内部存储并导航 付款计划的机会。该通知通常被称为:

  • 昆士兰州第21(2)条通知
  • 新南威尔士州第17(2)条通知
  • 澳大利亚首都领地第19(2)条通知
  • TAS中的第21(4)条通知
  • SA 中的第 17(2) 条通知
  • 维多利亚州第18(2)条通知

该通知应在付款索赔

(不包括付款索赔所附的任何发票)到期日后规定的工作日内送达并送达被告。

除维多利亚州外,所有立法机构的付款期限均为20个工作日,维多利亚州仅为10个工作日。

在某些司法管辖区,通知必须明 中国潜在客户 确告知被申请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需在指定工作日内提供付款计划,此后,

申请人方可在进一步指定的时间内提交裁决申请(见下文注释)。除维多利亚州外,所有立法机构的该期限均为5个工作日,

维多利亚州仅为2个工作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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